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为学生提供安全、文明、清洁、和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素质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团委学生工作处公寓科负责学生公寓房间的分配,负责安保值班和公共卫生的清扫工作。系部负责学生床位安排和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寓科职责
第三条 负责物业监管、公寓卫生保洁、门卫值班、安全管理、文明创建、公用设施报修等工作。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衣冠整洁、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热情、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并及时协助解决。
第五条 负责填写值班记录,执行来访接待制度,对来访人员办理登记押证手续。
第六条 执行值班巡逻制度,对公寓楼公物财产、水电设施、消防器材、监控设备等公共物品进行检查,发现人为损坏应及时追查行为人,同时落实赔偿和报修工作。
第七条 负责了解和掌握学生住宿基本情况,掌握学生动态信息,遇突发事件,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协助处理突发应急事件。
第八条 负责学生的住宿登记工作,负责办理退学学生退房手续。
第九条 负责执行宿舍作息制度,按时熄灯,按时开关大门,对晚归、不归学生严格查证登记、通报。负责楼内进行安全巡查,安全隐患排除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在籍学生一律要求入住本院公寓,严禁学生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因残疾或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住宿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并承诺负责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经所在系部同意并签订有关协议后,方可在校外住宿。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公寓管理制度,讲文明、懂礼貌,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接受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坚持值日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现金和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要随手锁门,严防偷盗。
第十三条 言行举止要文明,不随地吐痰、不涂污墙壁,不损坏公物,不乱扔垃圾,不打人骂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严禁男女互串寝室。
第十四条 保持宿舍清洁卫生,勤洗衣服,勤晒被褥,物品摆放要整齐,垃圾要求袋装或放入统一配置的垃圾桶内。
第十五条 宿舍布置要高雅,严禁张贴内容不健康、格调低俗的字画、饰物和非法张贴物,在午休、晚自习、就寝时间内自觉保持宿舍区安静。学生应自觉遵守纪律和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出操,按时熄灯、就寝,禁止晚归或夜不归宿。
第十六条 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寝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卫生、安全检查,对违禁物品代管或没收。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退学、毕业时,应在接到离校通知三日内办理退宿手续。宿舍管理人员要对宿舍财物逐一检查核对,对丢失或损坏的公共物品,要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要求留校住宿,须先提出申请,经系部领导同意后,由公寓科统一安排住宿。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时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并保管好自己的钥匙。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配备的消防器材、设备、应急指示灯,任何人不得破坏或移动。违者,按价赔偿,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宿舍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除没收外,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男女学生一律不准进入异性公寓。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公寓内赌博、酗酒、斗殴滋事以及其它违法违纪活动;禁止将反动、淫秽书刊、图片、音像等制品带入宿舍;禁止在宿舍内喂养畜禽、宠物;禁止在公寓内经商。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学院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不明身份的人和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公寓;未经公寓科允许,学生不得在公寓内留宿他人,不得转让寝室钥匙及其它公共设施,不得更换门锁,不得将饭菜带入宿舍。
第二十五条 公寓管理人员及学生有权对形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发生案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或拨打110。
第二十六条 坚持贵重物品和大件物品出门登记制度,携带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值班处登记。否则,值班人员有权进行盘问。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或回家住宿,一经发现,由系部责令其回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因不听劝阻,在校外住宿发生意外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保持清洁、卫生、整齐、舒适。学生公寓公共场所卫生由物业公司保洁员负责清理;室内卫生由住宿学生负责清理。
第二十九条 不准向走道、墙壁、阳台、窗外泼洒污水、杂物;不准将剩饭、剩菜、硬物及难溶于水的物品倒入厕所及下水道。否则,由此造成的管道堵塞,其疏通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条 公寓科要坚持内务卫生检查监督制度,会同系部对学生公寓卫生进行打分、评比,定期张榜公布评比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公寓的表现是对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学生担任学生干部、推优入党,评选奖助学金、优秀学生个人和所在班级优秀班集体评选的必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学院将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依据《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团委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