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素质教育,促进我院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结合学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项目
第二条 个人项目包括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集体项目包括先进班集体、红旗(优秀)团支部。
第三章 奖励方式
第三条 学院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奖励办法。获奖学生个人授予荣誉证书,记入本人档案,并发给奖金或奖品。获奖学生集体,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金或奖品。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优秀学生、优秀团员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能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社会公德,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学习和生活中胜不骄、败不馁,具有坚韧的毅力和矢志不移的精神;模范遵守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和学院规章制度,讲文明、有修养、讲究个人卫生;操行评定优秀。
(二)学业技艺好。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态度端正。独立、认真地完成各项学习任务;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慎思善问,注重各科基本功训练,理论联系实际,课外阅读广泛;学业成绩优秀,成绩列全班20%名次以上,无考试不及格科目。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某一方面有比较突出的才能或技艺。
(三)身体素质好。坚持参加“早操”、“体育课”,有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体育锻炼达标,体育达标测试成绩在良好以上;有良好的卫生习惯,遵守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衣着得体。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条件
符合“优秀学生”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积极负责。坚持原则、讲正气,认真履行职责,主动、热情地为同学服务,责任心强,有奉献和开拓精神。
(二)组织能力强。善于配合学院中心工作独立组织开展相应的活动,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号召力和凝聚力。
(三)工作成绩显著。所任职工作成绩突出,得到师生的较高评价。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习成绩总评名次列本班前20%。
(二)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红旗(优秀)团支部条件
(一)班风好。政治进步,纪律严明,团结互助,奋进求实。有一个以身作则、团结向上的班委会、团支部,针对本班实际,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全班同学遵纪守法,能够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无重大违纪及责任事故。班级学生流失率低,缴费情况良好,班费收支规范、透明,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学风好。全班学生刻苦学习,勇于实践,上课出勤率高(依据各系部考核记载),考试无舞弊行为,考试及格率达95%以上。
(三)工作好。全班学生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能积极开展适应本专业特点的活动。全班同学注重锻炼身体,早操出勤率达95%以上,体育达标90%以上。班级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学生参与率高。全班同学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在文明宿舍创建活动中积极参与,无脏、乱、差寝室,获文明宿舍比例高。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80%以上的同学能参加院、系、班组织的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
第五章 评选的比例、时间和程序
第八条 各类优秀学生个人和集体的评选比例如下
(一)院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分别按学生总数的9%和3%评选,省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
(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分别按团员总数的8%和2%评选,省市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
(三)院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9%评选,省市级优秀毕业生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
(四)先进班集体按班级数的25%评选,红旗团支部按团支部总数的10%评选。
第九条 评选时间
(一)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在每学年开学初评选。
(二)优秀毕业生在每年11月评选。
(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红旗团支部在每年4月中旬评选。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名额分配。团委学生工作处根据系部学生数和班级数,结合学生工作考评情况按比例将名额分配到系部,各系部通过会议传达、文件张贴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评选的目的、意义及具体要求。
(二)班级推荐。班级组成评议小组,民主推荐人选。参选优秀个人的,填写优秀个人《推荐审批表》。参评先进集体的,填写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三)系部评选。系部评优推荐小组按照评选标准对候选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进行评选公示。先进集体的评选,要听取任课教师和其他班主任的意见。
(四)学院审核。团委学生工作处对系部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公布表彰。
第六章 评选监督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要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推荐或评选出的候选人及候选集体,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评先进的,学院将追回荣誉及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系部推荐人选不符合申请条件,其空缺名额不予递补推荐。
第十三条 系部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认真组织,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要把评选工作与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学风建设紧密结合,充分发挥评选工作的教育、激励功能。